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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育 - 教導處 | 2018-06-19 | 人氣:486

一、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768日臺教體署全()字第1070020112號函辦理。

二、「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」明定初級指導員得擔任學校體適能指導及體適能檢測工作,並明列中級指導員之執業範圍除初級指導員之業務外,得擔任健身中心之體適能指導員,並指導65歲以上民眾體適能活動。

三、旨揭換發證照申請及檢定考試採「網路報名」方式,第2梯次換發證照申請自107625日起至76日止,檢定考試報名自720日起至815日止。

四、因紙本資料龐大,相關授證及換證辦法請逕上http://public.hlc.edu.tw/index_dtop.asp?i=49201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公務登錄系統查詢,處務公告編號(49201)

五、如有疑問請逕洽中華民國體育學會,劉玉潔小姐,電話:027734-687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