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7年6月8日臺教體署全(一)字第1070020112號函辦理。
二、「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」明定初級指導員得擔任學校體適能指導及體適能檢測工作,並明列中級指導員之執業範圍除初級指導員之業務外,得擔任健身中心之體適能指導員,並指導65歲以上民眾體適能活動。
三、旨揭換發證照申請及檢定考試採「網路報名」方式,第2梯次換發證照申請自107年6月25日起至7月6日止,檢定考試報名自7月20日起至8月15日止。
四、因紙本資料龐大,相關授證及換證辦法請逕上http://public.hlc.edu.tw/index_dtop.asp?i=49201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公務登錄系統查詢,處務公告編號(49201)。
五、如有疑問請逕洽中華民國體育學會,劉玉潔小姐,電話:(02)7734-6876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