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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員 - 教導處 | 2022-09-26 | 人氣:234

花蓮縣校園數位學習載具管理與借用機制注意事項 111年9月修訂

一、依據

(一) 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辦理。(教育部110年5月13日臺教國署學 字第1100043309A號函) 。

(二) 110年9月17日「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居家線上學習參考指引」(臺教國署國字第 1100121891B號函)。

二、目的 依據行政院核定「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」,落實數位學習以及科技輔助學生 自主學習之推動,配合教育政策於課堂應用數位學習資源進行學習,鼓勵使用數位學習 載具進行教學輔助,以提升學生各領域學習成效及培養自主學習能力。 三、借用與保管原則

(一) 本規範所稱數位學習載具係指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,具有資料運算存取、文件編 輯、連結網路並裝有學校指定載具管理系統之可攜式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 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
(二) 考量設備資源有限,學校應先行瞭解教師規劃混成式教學/複合式教學所需設備資源, 並盤點校內數位學習載具相關設備,優先調度分配校內學習載具設備,建立各班級借 用優先序、流程及歸還時之檢查。

(三) 如遇大規模遠距授課,或各校自主因應班級編排及課程需求須進行線上或混成式教學 之情事,學校應優先考量經濟弱勢或家中無相關設備之學生提供資源;校內載具設備 數量若未能滿足實際需求,請先行逕洽所屬地區之鄰近學校商借(需配合借用校訂定之 載具管理及借用辦法);中央或本府主管機關(單位)之規範不在此限,並得就現有設備 庫存情況評估資源調度。

(四) 學校學習載具管理建議集中於安全有防護之教室,進行統一保管與管理,以防被竊 取。

(五) 借用人應善盡設備使用、維護、保管之責任,避免受到污損(例如受食物或飲料沾 污)、摔落、敲擊、蓄意破壞,並遠離高溫或潮溼之環境,以保護設備可正常運作, 如遇異常或其他意外狀況,借用人應立即將設備送回原借出單位。

(六) 如有因人為因素導致設備損壞或無法正常運作等情形,借用人應負賠償責任(以賠償原 設備為原則;如賠償原設備有困難者,得以新款設備取代或賠償原設備之價款)。

(七) 借用人禁止自行拆裝及更改任何硬體及周邊設備,且勿自行更換資訊網路設備原已安 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,歸還前,應確認為原有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。

(八) 師生使用學習載具之個人資料應自行備份;使用完畢後,應自行刪除或登出個人帳號 或檔案…等,資料毀損或遺失,出借單位不負相關責任,不得請求修復及賠償。

(九) 為提高學習載具設備使用率與學生學習需求,各校應視校內學習載具配比數與相關設 備資源,建立「載具借用機制與保管辦法」。

四、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,依相關法令、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處理